【使用說明】
1.商品卡限使用於台灣地區開立統一超商(股)發票之7-ELEVEN門市兌換商品及查詢餘額。
可支付開立統一發票之商品/服務;非開立統一超商(股)發票之7-ELEVEN門市(異業門市及關係企業)恕無法使用。
2. 結帳前請出示商品卡,不接受手抄或口說序號方式兌換。
3. 本商品卡無法使用於代收/代售業務(如悠遊卡、icash儲值)、遊戲點數卡(含虛擬點數)、宅急便、電信儲值卡(非7-11品牌)、國際快遞(DHL)此四大類業務、健康捐商品(香菸等),或其他7-11公告之指定商品,詳細商品可參考7-11公告為準
4. 商品卡沒有期限,商品卡於7-ELEVEN門市兌換商品時,可併卡及多張商品卡同時使用。恕無法提供多張商品卡餘額合併移轉至一張商品卡。
5. 至門市退貨時需攜帶商品卡及交易明細(或電子發票),金額一律回存商品卡內,恕無法退現金。(註:因商品卡售出時已開立發票予購買者,兌換時為開立交易明細,若持餘額卡與商品卡一併同時消費,無法先扣餘額卡再扣商品卡,結帳時會優先扣除商品卡之剩餘金額;若商品卡餘額不足支付消費金額,這時則可再搭配餘額卡一併使用。)
6. 使用資訊查詢:https://www.7-11.com.tw/service/card.aspx
7.本賣場票券為專案採購,載明之面額不等同於本賣場零售價,無法接受者請勿購買。
本公司銷售票券皆為銀行信託或履約保證,且為不記名之有價證券,如遺失依法恕不補發,請妥善保管